七部门: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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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024-05-10 10:12:00
民政部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养老机构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制度规定。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报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最长预收周期和押金最高预收额度,但养老服务费预收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收取会员费的,省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会员费最高额度等限制性要求。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不得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承诺服务,确保交费的老年人总数不得超出其备案床位总数,预收费用总额不得超出其固定资产净额(已经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价值不计入固定资产净额)。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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